近日,本报接到一些读者电话,反映说最近银行要求他与银行约定好多少时间存多少钱,如果不能做到,视为违约。
一位姓胡的先生觉得这很不合理,他说,他是在银行出台这次规定之前储蓄的零存整取的储户,银行要求他们这些在规定出台之前的老储户也必须进行定时定额的约定。他认为,既然是一种合同关系,应该对规定出台之后的储户有约束力,而老储户则应按原有的约定执行。
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一位人士,他说,对于零存整取须进行定额定时约定这一规定,并不是现在的新规定,而是早在1992年的《储蓄管理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了的,只不过各银行在执行中有出入,并未按规定严格执行。这次降息后,各行出台的规定不过是重复、重申了原来的规定而已。很多人认为银行的做法不合理主要是因为对《储蓄管理条例》知之不详。
这位人士说,零存整取的新老用户都约定定时定额,可新储户使用新利率,老储户沿用老利率。由于零存整取比活期储蓄的利率高,如果不加以约定,会产生一定问题。比如,以前银行出现过零存整取的储户在储蓄期限前期存入很少的钱,快到期时,存一大笔钱,以赚取利率。因此,以前银行的“宽松”等于是让一部分人占了“便宜”。